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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重师轻所”论

2002-9-17 10:22 刘 【 】【打印】【我要纠错
  曾经业内流传这样一种说法,今后国家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将"重师轻所",即对执业中发现的违规行为的处理,将加重对签字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而减轻对其所在事务所的处罚,不会轻易吊销事务所的资格,这样可以增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质量意识与风险意识、提高执业质量。但笔者认为"重师轻所"虽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一种必然趋势,但目前要在国内注册会计师行业全面实施为时尚早。

  目前在我国的4000多家事务所中,绝大多数1999年才完成脱钩改制,脱钩改制后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也多采取有限责任制。通过脱钩改制打破过去具有浓厚行政色彩、死板僵化的管理体制的目的尚未完全实现,符合国际惯例的新的运行机制也未建立起来。绝大多数事务所脱钩改制时受挂靠单位及诸多因素的影响,脱钩改制是以事务所的存续与稳定为前提的,脱钩不改制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很多事务所在脱钩改制时为了稳定和易于操作,使所有符合出资人条件的从业人员都出资,甚至有的事务所还为不符合出资条件的从业人员搞暗股,以维持事务所的稳定。这样做的结果,造成事务所脱钩未改制。虽然事务所的出资人在法律意义上成为事务所的主人,但在事务所的运作和管理上却难以发挥作用,就像股市上的散户想参与上市公司的管理一样难。固然注册会计师有拒绝签字的权力,但在自己的饭碗端在别人手上的时候,行使这种权力的力量能有多大?

  有一些事务所脱钩改制采取了合伙制或者少部分人出资的方式,这些事务所的运转体制与前一种相比向国际惯例靠近了一些。但是,很多事务所在内部管理体制上对国际通行做法采取以我为主的取舍,仅在权和利两个方面把合伙人或出资人与其他从业人员划分得比较清楚,而在执业责任和风险上则比较模糊,使一些从业人员承担了某些应该由合伙人或出资人承担的责任。在报告和底稿上签字的是从业人员,而决定出不出报告和如何出报告的是某些合伙人或出资人。由于这样的事务所一般规模较小,且多数没有取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也很少见到哪个从业人员因为在业务报告上签字而由个人承担责任,所以很多从业人员至今尚未认识到自己承担了本应该由合伙人或出资人承担的责任,有些从业人员虽然认识到了自己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责任,但是人在屋檐下,怎敢不低头?

  当然,目前国内也有一些事务所主动与国际惯例接轨,内部管理机制比较合理,责、权、利划分明确,"重师轻所"对他们来讲是合适的。但这样的事务所从整个行业总体来看毕竟数量太少、规模太小,不能代表整个行业的主流。对于大多数注册会计师而言,无论其是否出资,是否有资格参与事务所的管理,都要在报告上签字,签字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目前这样的实际案例还不太多,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进步,今天在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明天必定会为此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要改变这种状况,应采取如下措施:

  (1)应该增强注册会计师的自我保护意识。只有注册会计师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责任与权利,敢于维护自己的权益,才能避免承担与自己权利不相匹配的责任。寄希望于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很难真正达到维护注册会计师自己合理权益的目的,因为外因还要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

  (2)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该采取措施,利用其权限和影响,努力完善法规制度,通过部门规章和行业规则来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3)从长远来看,要彻底改变注册会计师权利与责任不匹配的现状,根本的出路在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向国际惯例靠拢,尽快向合伙制的管理机制转化。国内外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历程说明,合伙制包括有限合伙制是适应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一种有效的管理机制,有助于明确执业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调动从业人员的积极性。2001年7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在报告上签名盖章的行为,有助于强化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制度,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注册会计师签字的责任与权利不相匹配的问题。只有实行合伙制,按照国际惯例来管理会计师事务所,"重师轻所"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才是公平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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